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或取消酒驾罪。网友:咋想的?

车研社 2021-03-07 18:43:34 显示图片

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或取消酒驾罪。网友:咋想的?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就醉驾入刑这件事,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应重新考量“醉驾入刑”与当下社会的适配性。其中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修改或取消酒驾罪。


我们先看看现在的酒驾罪怎么惩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行政处罚: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我们再来看看人大代表朱列玉的观点

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此议案的立意在于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并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做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

另外,从近年来披露的数据来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可见“醉驾入刑”没有起到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反而已经背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

朱列玉还表示:法律要照顾人情。中国人聚在一起,总是要喝两杯,喝了一二两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就犯罪了,老百姓不认可。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治理要求,应该是犯罪的人越少越好,事前的教育要大于事后的处罚。如果都需要入刑来管理,那反而表明治理水平的不足。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

现在说说我的看法

许多朋友一直认为我们国家现有的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力度太轻了。我们先看看外国是怎样处罚的——

芬兰、瑞典、挪威等一些北欧国家:一年徒刑加劳教;

南非:十年徒刑加一万美元罚金;

英国:对酗酒开车的初犯驾驶员,吊销驾照一年。在10年内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另罚款1000英镑。酒后开车发生事故者将终身禁驾;

俄罗斯:醉驾者终身吊销执照,造成事故的判五年内监禁;

马来西亚:醉驾者配偶也要陪着坐监;

土耳其:将醉驾司机带到郊外,要其行走32公里以便醒酒;(我觉得这个办法挺有意思的)

美国:酒驾除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

日本:供酒人难脱干系,驾驶人绝对不能喝酒,在日本如果发现一个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被判两年以下劳役,并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另外还要同时追究向司机提供酒的那个人的责任;

德国: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0.03%就罚款,到了0.05%就吊销驾驶执照一个月;如果再犯,将处罚更高的罚款,并吊销驾照三个月。此外司机还要受到180天的监控观察,在此期间不得饮酒,违规者将面临终生不得驾车;

法国:法国是葡萄酒消费大国,警方对醉酒驾车非常敏感,即使司机只是处于轻微酒醉状态,驾驶证也会被注销,并缴纳相当于1000美元的罚款。

这几年随着网络曝光量的增加,我们随时会看见各种因酒驾醉驾引发的惨烈交通事故。俗话说“酒壮怂人胆”,人在酒精的刺激下会变得迷糊或者亢奋,往往做出一些不知天高地厚的举动。武松就是酒后不听酒保劝阻独自上了景阳冈,若不是武艺高强就成了老虎的宵夜。而驾车不比打虎,当我们发动车辆那一刻,就不仅要考虑自己,还要考虑其他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酒后人体的状态,不是恍惚就是亢奋,很难把控自己的行为。所以各国法律都明令禁止酒后驾车。

我们聚在一起喝两杯是难免的,但是喝完酒不开车是完全应该做到的。在生命安全面前,人情还那么重要吗?看看日本对酒驾的惩罚,不单罚驾驶员,向驾驶员供酒的人也要受到处罚。所以我认为,人大代表朱列玉的观点不符合当下社会发展的需求,你们觉得呢?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