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消息,深圳将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这是国内首部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不仅明确要求智能网联汽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无人驾驶功能必须指定区域等使用规范外,还对可能的事故责任做了初步划分:
1.有驾驶者存在时发生交通违法或有责任的事故,责任和赔偿由驾驶者负责;
2.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在无人驾驶时发生交通违法或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负责和赔偿,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计分有关规定”;
3.交通事故若由智能网联汽车自身缺陷造成损失,驾驶者或车辆所有者/管理者在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补偿。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美国司法部门当前对类似责任划分的立场:虽然细则需要按州来抠,但原则上受损失者可以自行在三条路里单选或多选:1.起诉车上的操作者/驾驶者;2.起诉引发事故车辆的制造商(被自动驾驶技术公司“征用”的试验车也可以这么套);3.起诉对应自动驾驶功能的开发者。
从受害者关怀的角度来看,深圳的新法规可能更有利于帮助被事故直接造成损失的一方及时要到补偿,而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再向有事故责任的厂家索偿可能不那么容易。总之,现在大体框架已经有了,接下来的优化肯定还需时日——毕竟,在相对于消费者更强势的车企面前,如何限制和破解类似之前NHTSA吐槽特斯拉“事故发生前一刻将控制权归还”的甩锅行为,还大有文章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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