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解读:行人非机动车道逆行被撞,电动车司机被判占责30%

这是一起来自安徽宿州徐先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其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完成赔偿之后,先是松了一口气、后又觉得很郁闷;究其原因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被判定占责30%,其个人认为不应该占责,下面就来分析一下这起交通事故。

徐先生在非机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顺行,行驶中遇到一位从道路左侧绿化带排水沟横穿公路的女士;该女士首先横穿了机动车道,随后通过绿化带的排水沟进入非机动车道,在发生碰撞之前疏于对非机动车道路况的观察并快速进入车道,随后与徐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该女士大腿骨断裂,徐先生所驾驶的电动车摔倒、车辆轻微损坏,徐先生受轻微伤。

下图为徐先生现场拍摄的图片。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驾驶电动车的徐先生有责任吗?

就事论事,其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正确的驾驶行为,只要不超速、逆行或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则没有任何责任;导致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该女士横穿马路后再横穿绿化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徐先生理论上可以对前方路况进行合理的判断与分析,但是不可能对该女士是否会横穿绿化带再闯入非机动车道进行判断,毕竟远离斑马线且没有路口,所以导致碰撞的责任应当在该女士。

至于其大腿骨被撞断并不是确责的参考,因为这个后果是其违法通行的行为导致,而非徐先生正常驾驶电动车造成。

可是最终判责还是“三七分”,这样的结果合理吗?

在看到这个结果的时候笔者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除非徐先生的驾驶行为中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最终确定了占责三成的原因。

这个原因应当会超出绝大多数人的预料,原因为:超速!

其驾驶的电动车是标准电动自行车,甚至有脚踏板,怎么会超速呢?新国标电动车的技术标准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经过鉴定后的撞击瞬间车速为23km/h,显然并不超速。但是经过对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重新核对之后发现这里存在一个理解上的错误,25km/h是新国标电动车的最高设计时速限制,也就是说出厂的标准是≤25km/h——上路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所以徐先生所驾驶的电动车确实存在超速行驶的客观事实,虽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也加大了损伤程度,那么占责30%也就可以理解了。

总结

这起交通事故是有解读价值的,原来新国标电动车的限速有两个标准,道路行驶限速是15km/h,设计最高时速才是25km/h!前者才是电动车司机需要了解的知识点,后者实际与车主没有一点点的关系,那是车企才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所以所有新国标电动车用户都要记住这个知识点,否则一旦发生碰撞至少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电动车又没有保险,结果很有可能像徐先生一样的自行承担两三万元的赔偿。

然而怕是90%以上的电动车在行驶中都会超过15km/h。

同时也建议行人不要任性的穿越车道,唯一没有“逆行”规则的道路是人行道,在人行道以外的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逆行,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是行人占主要或全部责任;如果徐先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超速行为则不会有一点责任,该女士则要自行承担十余万元的医疗费用,并且还要承担徐先生的医疗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在两方都不是机动车的前提下,徐先生也没有所谓的10%无责赔偿。

反之,机动车在无责的前提下可以承担10%无责赔偿,但也只是由交强险来承担;并且如果机动车司机和第三方均认定行人有故意碰撞之嫌的话,无责赔偿也是可以不用承担的。

行人路权确实最大,但也要遵守交通法,违法通行的行为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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