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埃孚发布声明澄清CDC商标使用问题:请勿用在非我司产品上

日前,采埃孚发布了《采埃孚关于“CDC®”商标使用事宜官方声明》,在声明中,采埃孚方面表示:采埃孚股份公司(ZF Friedrichshafen AG,以下简称为我司)始终高度重视对我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并致力于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打造、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近期,行业内误用我司“CDC®”商标的情况引起我司高度关注,在此,特就关于“CDC®”商标使用事宜发表如下声明:

一 、“CDC®”是我司持有的注册商标

CDC®”是我司旗下汽车减振器产品的一个重要品牌,我司在中国、德国、美国等多个重要市场均就“CDC®”取得了商标注册,享有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使用“CDC®”商标的注意事项

1、在指代我司旗下该品牌的汽车减振器产品时,请同时使用注册商标标志“®” , 即““CDC®””;或进一步明确该品牌属于我司旗下,例如采用“采埃孚公司的CDC®减振器产品”等表述;

2、请勿单独使用“CDC”文字指代我司旗下该品牌的汽车减振器产品。错误示例如:“CDC减振器”或“采埃孚公司的CDC减振器”;

3、请勿将“CDC”作为“连续可变阻尼控制”、“连续减振控制”等技术的代称;

4、请勿将“CDC”用于指代非我司的汽车减振器产品。

任何未经我司授权在生产、销售、宣传等活动中使用“CDC®”、“CDC”商标,或者制造、销售带有“CDC®”、“CDC”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均可能涉嫌构成对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司合法权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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