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300元抢购6399元电动车被拒绝交付,商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回顾:

近日,河南郑州大学生小陈称自己在“九号智能电动车生活服务旗舰店”发现一个抢购活动。能以300元抢购价值六千余元的九号电动车,于是小陈立刻参与抢购;运气使然,小陈抢购成功;订单金额显示为6399元,活动优惠6099元,实付金额300元。


可是就在小陈前往线下门店提车的时候,门店核对之后拒绝交付车辆。

随后小陈在网上搜索发现有88人遇到相同情况,都抢到了提车券,但是九号电动车公司均拒绝交车。其中无锡的冯先生、马鞍山的王先生也表示遭遇相同情况,王先生称门店把核销码发送到九号公司后台,九号公司称“不允许核销,是搞错了。”

九号公司线下门店工作人员称:

他付了300元就想把价值6399元的车提走,你认为可能不可能。

九号公司客服工作人员表示:

平台页面无法直接显示定金字样,给消费者造成了误会,不好意思,会给予退一赔二的方案。直播间300元确实是定金,后续需要支付尾款。


分析

根据网页截图显示,界面上没有任何说明300元是定金;该公司称无法显示“定金”的说法没有依据,是定金或订金都应该正常显示。所以九号电动车公司直播间或公司方的解释完全站不住脚,而且即便是其搞错了,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绝非是简单的“退一赔二。”

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这里所谓的“退一赔二”是按照商品价格6399元进行赔偿,小陈或其他抢购到车辆的准车主应当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按照规定应当退一赔三。如果其客服指的是“300元”标准的退一赔二就不对了,因其明确说明了是定金而非车款,所以应当按照车款的三倍赔偿。


正确的结果:

九号电动车公司必须完成车辆交付,而且应当按照300元的抢购价交付。

原因是商家即便标错价格,其也没有单方面毁约的权利。即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公司也应当履行交付责任。标错价格不是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按照标注价格购买商品,交易行为就已经形成——购买商品是一件事,商家标错价格是另一件事,两件事应当分别解决。商家的做法应当是完成交易,至于标错价格产生的后果只需要追责到个人,如果是公司的错误也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类似的案例时有出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结果基本相同,都是必须按照标错的价格履行发货责任。


一家知名电动车公司在线上搞促销活动不可能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搞这种吸引眼球的促销活动却连履行交付责任都做不到,这样的做法显然会影响到其信誉。

同时其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是违法行为。

小陈等以促销价购入车辆的准车主应当维护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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