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行车中,小刮小蹭难以避免,当事故真正降临时,如何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的维护,却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当车辆只有交强险且赔付金额不足以覆盖对方损失时,又应当怎么办?
事件经过
某日,李明(化名)驾驶着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行驶时不慎与曹悦(化名)停放在车位内的轿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明立即停车并报警。交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与取证。经过调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因李明驾驶时操作不当导致了碰撞的发生,故认定其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曹悦的轿车是静止停放在车位内,故判定为无责任。
之后曹悦的轿车被送往了汽修店,经过专业的修复,共产生了上万元的维修费用。面对这笔不小的开支,曹悦希望运输公司与李明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李明的货车只有交强险,该险种只赔付了2000元。剩余的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后,曹悦决定将李明和运输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庭审中,曹悦详细陈述了事故经过与赔偿请求,并提供了维修费用清单、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而李明则辩称,虽然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但认为曹悦提出的维修费用过高,申请法院对车损进行鉴定,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
法院认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明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导致与曹悦车辆发生碰撞,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李明提出维修费用过高的抗辩,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其在庭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李明赔偿,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律驰驾道观点
一、本案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在本案中,李明的货车仅投保了交强险,且交强险赔付限额不足以覆盖曹悦的损失,因此超出的部分应由实际侵权人李明承担。
二、挂靠关系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挂靠关系下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判定原则。
在本案中,李明驾驶的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根据挂靠关系的法律规定,当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挂靠人(李明)和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挂靠关系的存在,并据此判决运输公司对李明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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