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彭女士决定去一家宝马4S店买车。在店内,她看中了一款车,但是4S店没有现车,于是她支付了5万元作为购车的定金。
就在支付定金后的一星期,彭女士因投资其他生意,资金链突然断裂,导致她不得不暂时搁置购车的计划。当时,4S店的销售人员向她承诺,可以随时来提车。
时隔八年,再次提车
八年后,她突然想起了那笔5万元的定金。此时的她,经济状况已经好转,于是,彭女士回到了那家宝马4S店,希望能够重新购车。
然而4S店的销售人员告诉她,当初签订的定金合同中写到,如果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车,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被扣除。而现在,八年已经过去了,那笔5万元的定金早已视为违约金,被4S店扣除殆尽。
听到这个消息,彭女士没有放弃,而是继续与4S店进行沟通。在了解到彭女士的情况后,4S店表示愿意与法务部门沟通,为彭女士争取一个宽限期。
经过一番努力,4S店终于给出了一个让彭女士稍感安慰的答案:他们同意将定金的使用权限再为彭女士延长两周。这意味着,在这两周内,彭女士可以使用那笔原本已经失去效力的定金继续提车。但定金只能由交钱的本人使用。
律驰驾道观点
定金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方式,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本案当中,定金条款明确规定了提车的时间限制,并指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车,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被扣除。这一条款实际上为定金设定了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即客户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购车行为,否则将承担失去定金的后果。
关于合同中“如果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车,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被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呢?这取决于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该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是双方自愿、平等、真实地达成的,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如果彭女士确实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车,且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那么4S店依据合同条款扣除定金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理的。
然而,我们还需要考虑另一个重要因素,即扣除的定金金额是否过高,以至于构成了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惩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如果4S店扣除的定金金额明显高于因彭女士未按时提车而给4S店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彭女士有权要求返还部分定金。
在此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宝马4S店在面对彭女士八年后的购车请求时,展现出了人性化的一面。他们不仅愿意与彭女士进行沟通,还积极与法务部门协调,最终为彭女士争取到了一个宽限期,允许她使用那笔原本已经失去效力的定金继续提车。这一举动不仅体现了4S店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也彰显出4S店在处理客户问题时的灵活性和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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