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视头条】近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案件中,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也被法院认定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事件中,李某与顾某在同一公司工作,下班后顾某见李某还在等车,就询问李某是否要搭乘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宿舍,李某同意。行驶途中,顾某开车变道时,遇到驾驶小轿车同向行驶的小葛也在变道,结果两车相撞,李某和顾某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与小葛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李某要求顾某、小葛和小葛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但另外三方都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违规搭乘电动车,应该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李某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该案中,李某搭乘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损失经认定达二十余万元,事故虽由小葛与顾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但李某确实存在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会对车辆行驶产生影响,故李某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顾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10%的损失则由李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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