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4S店看车,一不留神就赔好几万?这种错误不能再犯了!

今天早上,两眼一睁,日历一看,原来还有半个月就到新春佳节了。春节假期比较长的朋友,估计都已经开始规划假期安排了。

“佳节+公众长假”,这种时候拖家带口去选购新车,绝对是一个非常合适的时间节点。

尤其是,当不少汽车品牌都将门店开入商超之后,现在「看车试驾」就变得像去超市购物一样的简单便捷。

虽说便捷程度已经能堪比“逛超市”,但把试驾车开上公共道路,其中所涉及的风险,绝对要远高于在一个封闭场所内闲逛。

通过某搜索引擎查询显发现,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被公开报道的,因到店试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就多达10余起。

而且,绝大部份事故都与“操作逻辑较新、动力参数更强”的新能源车型有关。其中不乏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严重事故。

因此,今天的文章,我们就结合近期试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聊一聊「到店试驾」,这项看似平常,但又存在特定潜在风险的活动。


功能演示“频惹祸”

有过「到店试驾」经历的朋友,应该都有类似的遭遇,虽说在「试乘试驾」前签署的协议中白纸黑字要求「安全驾驶、遵守法规」。

但在实际的试乘试驾体验过程中,销售人员为了向顾客,展示车辆的全方面性能,通常会做出,包括但不限于:

弹射起步、零百加速、紧急制动、快速连续变道、不规范使用智驾功能,等等一系列,危险系数较高的操作。

甚至顾客在试驾车辆时,部分陪驾销售也会默许纵容,乃至鼓动顾客,尝试上述具有一定风险的驾驶行为。

如果这些驾驶行为,是在封闭场地内进行,并且已充分告知顾客风险,这或许可以称为“一次令人印象深刻的深度试驾”。

但假若,这些行为出现在公共道路试驾中作,不仅容易导致交通事故,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可能将自己推向麻烦的深渊。

近期在社交平台热传的多起事故案例,无不在警示我们,这绝非危言耸听。

案例一:

2025年1月6日 13时许,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一个红绿灯路口,一辆某新势力品牌试驾车,在试驾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严重损毁,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倒地。

(事发视频截图)

据副驾试乘人员现场录制的视频透露,事发时,试驾车的驾驶员为该品牌的销售人员。

在红绿灯起步时,疑似开启了车辆的弹射起步模式(后证实为运动+和boost模式),并在进入路口前没有目视路况确认安全,后与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


案例二:

2024年2月,广东中山,一男子在试驾某新能源MPV时发生追尾事故。

根据后排同行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显示。

事故发生前,副驾位置的销售人员,开启了某项主动安全/辅助驾驶功能。随后,让试驾男子双手离开方向盘,并表示前方有车辆时,试驾车将自主刹停。在这个过程期间,试驾男子数次向销售确认,是否需要工人进行制动。但销售均表示无需人为操作。

当发现异常时,试驾男子尝试刹车,但车辆还是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

后续据知情人士与该品牌 KOC称,该事故系客户无意识误触刹车,导致智能领航功能退出、AEB功能被抑制,未及时接管车辆进行刹车制动引发。

上述两起事故,在网上并未找到交警部门作出的最终事故认定,在这里不便对当事人作出评价。但毫无疑问,这两起试驾车辆交通事故,都有涉及车型的性能/功能演示。

事故一,由于进行演示功能,可能导致驾驶员未能有效观察路口状况。

事故二,销售引导顾客错误使用主动安全/辅助驾驶功能,而顾客也违反法律规定双手脱离方向盘,在并未熟悉功能使用方法的情况下,丢失对车辆的控制,最终引发追尾事故。


试驾车保障欠缺

看到这里,或许有人会问:

“我是在销售人员的陪同和指导下进行试驾的,难道出了事故,责任全在我?”

我们先抛去经销商为控制风险,在试驾前与顾客签订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

就试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认定的问题,有新闻媒体采访了执业律师,该律师表示:

关于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纠纷认定,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通常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单方责任事故,基本上就是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而在实际执行层面,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论车辆当时在试驾还是正常使用,总之是由驾驶人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驾驶人就应该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记者在暗访调查中发现,大部分汽车经销商的门店试驾车,只购买了「交强险」,并未购买“车损、第三者责任”等商业保险。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在试驾过程中,由于试驾顾客的原因造成了事故,将没有商业保险“兜底”赔付损失。如果事故涉及较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这个赔偿数额就会非常可观。

2023年8月,广东佛山的方女士,前往某新能源品牌4S店试驾。

虽然她考取驾照近10年,但日常甚少开车。在试驾时,车辆刚起步就撞到旁边一辆待售新车,交警事后认定方女士负事故全责。

随后4S店提供赔偿清单,方女士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最终4S店于2024年将方小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方小姐赔偿两辆车的修车费用,以及庭审费用等共计约5万元。

(媒体报道截图)

上述的这几起试驾事故,虽说构成事故链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就是以下几点主要诱因:

1、为体验车辆性能,在公共道路上作出高风险驾驶行为

2、陪驾销售安全意识薄弱,对车辆功能/性能存在错误认知

3、试驾人员自身驾驶技术不过硬,盲目听从陪驾人员教唆而作出危险操作

再叠加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就让本该是一次心情愉悦的购车试驾,就会变成一场麻烦不断的交通事故。并且,一些经销商为转嫁风险(签订免责协议),降低运营成本的操作(试驾车不购买商业保险),更是让事故的善后处理,变得雪上加霜。

因此,年关将至,准备购置新车的各位,在试驾前要仔细留意试驾协议的内容,了解试驾车的投保情况。在试驾过程中一定要量力而为,注意行驶安全,尤其要牢记守法驾驶。只要这样,我们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安全与利益。

更要切记,不要受到陪驾销售的“忽悠鼓动” ,一下子头脑发热,进而作出危险甚至违法的驾驶行为。

因为,只要作为驾驶员开车上路,不管是试驾还是日常驾驶,我们都需要为自己的驾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伦理常识,更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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