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令人哭笑不得的、与汽车相关的案例在安徽发生:4名大学生踩踏别人的车顶拍照,结果导致被踩踏部位覆盖件变形;车主在看记录仪画面之后报警处理,警方让大学生先找车主和解,但是由于车辆定损达到9505元(含喷漆和工时)而产生争议。

踩坏别人的汽车不需要做其他的事情,协商赔偿车损即可。
但是在和解过程中学生是这样说的:
其实就是拍几张照片,因为那边天空真得很蓝;因为我们就是真的、我就是上去轻轻踩了一下,我不会说上去就蹦两下。我们这边的话,也不是说什么、就是任别人欺负的学生,我也是实话跟你讲,对于我就是想跟你们好好地去和解。
车主则有一个疑问:
我很难理解你为什么要踩在别人车上?

天空很蓝和踩别人的汽车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车主按照正常标准进行车辆定损之后,要求对应的赔偿又有什么错误呢?然而这个学生还说“不是任人欺负的学生”则多少有些不讲道理了。
如果要用网络热梗给这个案例进行评价的话,笔者只想用下面这张图片评价这些“巨婴。”

可能的后果
“巨婴思维”是要不得的,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不应该将自己的错误归咎于他人,在错误的时候应当懂得自我反省。
不要等到结果不可收拾的时候再后悔。
这几名大学生踩踏别人汽车导致车损绝对不是一件小事情;假设学生拒绝赔偿车主的损失,其行为结果也可能不是面对行政处罚那样简单——刑法第275条说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呢?
正确答案:
5000元以上。
达到该标准则足以立案。
然而这还不是故意损坏财物罪唯一的立案标准,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形也是可以立案的。
具体为:
-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
-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名大学生、损坏他人车辆导致超过9000元的车损,哪一个结果客观来说都足够立案了。

所以这起有趣的案例应当是没有争议的,车主实际也不用去和解——如果不考虑这4名大学生的前途,那么车主大可以使用“代位追偿”的功能;也就是让保险帮助车主修车,随后由保险去通过法律途径向损坏车辆的大学生追责,那时候的结果可能就会导致这4名大学生再没有前途可言了。
反之,愿意和解看来车主还是有所顾虑的,至少不想就此毁掉4名大学生的未来。
面对这样的车主,4名大学生应当怀有感激之心才对;而不是说出“不是任人欺负”这种无知又无耻的话,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子,首先要有正确的三观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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