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冲动驾驶撞亡一家三口案争议:属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4月15日上午:

“司机泄愤冲动驾驶撞亡一家三口”案件将于江西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回顾:

2024年10月2日晚间,被告人(肇事司机)廖某驾驶汽车沿景德镇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路口时,在等待红绿灯时与同车朋友孙某发生口角;遂导致心情愤懑、情绪不佳;后在18时42分许、绿灯亮起之后,廖某随即猛踩加速踏板,后台数据显示加速踏板开度达到100%!在连续加速15秒后,车速飙升至129km/h;同车乘员孙某因车速过快感到害怕,立即劝说廖某开慢点;但是廖某不仅不听劝还继续加速,过程中加速踏板开度从100%短暂降至89.2%,之后又达到100%。

该超速车辆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由东向西371米处,遇到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王某和11个月大的胡某某。

由于车速过快,廖某驾驶车辆已无法有效减速避让。

结果造成车辆撞击胡某等三人,造成未满一周的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观点与分析

肇事司机廖某某的辩护律师将会以“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辩护;廖某父亲辩称廖某在撞人之前打了方向盘、也踩了刹车,所以廖某不是有意杀害别人;一度还称“其子撞死受害人家属是意外、天灾,受害人用‘这些手段’搞其子是人祸”的混账话,受害人母亲还称遭遇“死亡威胁。”

公诉方则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廖某的刑事责任。

下图为受害人夫妇。


哪一方的观点正确呢?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廖某的刑事责任。

廖某父亲的观点是荒谬的,其所谓的廖某在撞人之前打了方向盘、也踩了刹车的行为不是有意杀害别人,这个观点是没有错的;但是如果没有打方向盘、也没有踩刹车的话,该行为则既不属于交通肇事、也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是属于故意杀人罪!所以廖某打了方向盘、踩了刹车的行为只能说明其并非主观意图的故意杀人,但完全不能解释其行为不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明确说明,廖某的驾驶行为也有主观意图的危险驾驶行为。

其驾驶车辆肇事路段的限速为40km/h,实际最高车速达到129km/h,并存在同车人劝说其减速而依然不减速的情况。


严重超速是主观驾驶意图,其驾驶车辆是某知名品牌智能电动汽车,在严重超速等危险驾驶状态下会有相应提醒;同时还有同车人的提醒;可是均未起到作用,所以廖某有明显的主观危险驾驶的客观事实,作为持有驾驶证的司机应当了解其驾驶行为的潜在风险,遂应当为其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代价。

代价会是怎样的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致多人死亡是可能会被判死刑的,因为“致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属于严重后果。”廖某驾驶车辆已造成三人死亡,并且受害人胡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其幼子尚不满一周!其造成的后果是非常恶劣的。

所以参考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114条和115条,其最大的可能性是被判处死刑。

下图为极目新闻拍摄的受害人母亲,受害人胡某仅31岁,王某比胡某还要小一岁。


所有司机都应当引以为戒!驾驶汽车过程中万万不能被情绪左右,在情绪波动状态下,建议停车平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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