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市场暗流涌动,一场看似平常的拍卖交易,却让二手车商李先生陷入“车在手却无法过户”的困境。11月,李先生在“车优多”平台拍得一辆玛莎拉蒂,不料原车主收款后失联,车辆因贷款未清无法过户,这场交易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风险与漏洞?

事情经过
根据李先生的描述,今年11月,他通过“车优多”拍车平台,以竞拍方式购得一辆玛莎拉蒂二手车。由于该车原车主系贷款购车,尚有贷款未结清,平台方建议李先生直接向车主支付10万元部分车款,以协助车主还清贷款,完成车辆解押。

然而,原车主在收到款项后却突然失联,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质疑,平台方在收取服务费的同时,未履行监管责任,未要求车主将款项用于偿还贷款,导致自己陷入被动局面。他担忧,若贷款公司追讨车辆,自己将面临车款与车辆同时损失的风险。

平台称风险自担,愿协助起诉违约车主
面对记者的镜头,李先生表示,“车优多”平台工作人回复过他,平台已在拍卖页面明确公示该车为抵押车,购车风险应由买方自行承担,与平台无关。当记者联系“车优多”平台工作人员时,该工作人员解释称,车主收款后失联已构成违约,平台可协助李先生起诉车主,并提供相关合同及证明材料。

此外,关于“平台未监管车款流向”的问题,“车优多”平台工作人员未直接回应。那么问题来了,就目前李先生遇到的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律驰驾道观点
拍卖抵押车交易纠纷中的平台责任与风险分配——以“车优多”平台玛莎拉蒂拍卖案为例
本案系一起通过网络拍卖平台购车引发的典型二手车交易纠纷,集中反映了抵押车交易中的多重法律与商业风险。李先生通过“车优多”平台竞拍购得一辆尚存抵押登记的玛莎拉蒂,在依平台建议向车主支付部分车款用于解押后,车主失联,车辆无法过户。平台方以“风险自担”为由拒担责任,买方则质疑平台未尽监管义务。此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平台在抵押车交易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抵押车交易的风险告知与分配是否合理、平台对交易资金的监管义务是否存在,以及车辆所有权瑕疵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应如何界定与处理。以下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具体分析。
一、平台在交易中是中介人还是经营者?其责任应如何界定?
“车优多”平台在本次交易中究竟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中介人(中介),还是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接影响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平台在拍卖页面标注“抵押车风险自担”是否构成有效的免责条款,需结合其是否履行了如实报告、审慎审核等法定义务进行判断。
根据《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一般被认定为为交易双方提供缔约机会或媒介服务的中介人。作为中介人,平台负有如实报告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本案中,平台虽提示车辆为抵押车,但其进一步“建议”买方直接向车主支付款项用于解押,该行为已超出了单纯的信息提供范畴,可能构成对交易方式的实质性介入。如果平台未对该笔资金的支付与使用设置任何监管或担保措施,亦未明确告知买方此种支付方式下的极高风险,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充分履行其作为专业平台应尽的审慎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其“风险自担”的声辩恐难以完全免责。
二、抵押车交易的风险告知是否充分?买方“风险自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平台主张已在页面公示车辆抵押状态,故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争议在于,此种公示是否构成充分、明确的风险告知?在买方不具备专业辨别能力的情况下,格式条款式的“风险自担”是否显失公平?
抵押车辆因存在权利负担(抵押权),其过户存在法律障碍,属于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瑕疵信息。平台的告知义务不应仅限于标注“抵押车”字样,而应清晰、具体地说明抵押未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无法过户、抵押权人追索车辆等),并建议或提供安全的交易方案(如通过第三方资金监管解押)。若平台仅以格式条款概括要求买方承担一切风险,而未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买方理解并接受该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可能因未能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被认定为未纳入合同,或因免除平台主要责任、加重买方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平台对交易资金流向是否负有监管或保障义务?
平台工作人员建议李先生直接将10万元支付给车主用于解押,但未对该笔资金的用途进行任何监督或提供支付担保。争议点在于,平台在提供此类“建议”时,是否产生了对资金安全的附带责任?
平台作为交易的组织者和规则制定者,尤其在其主动给出支付建议时,应预见到资金直接支付给存在信用风险的卖方可能产生的资金安全风险。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诚信经营的角度,平台至少负有提醒买方通过资金监管或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支付的义务。本案中,平台未提供任何资金保障措施,也未警示直接支付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买方的资金损失风险。虽然平台与买方之间可能无明确的资金监管合同,但其在交易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及不当建议,可能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未尽到经营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车辆因抵押权未解除无法过户,合同目的如何实现?责任主体是谁?
车辆无法过户的直接原因是原车主未清偿贷款,抵押权未注销。此时,买卖合同的目的(取得车辆完整所有权)已无法实现。争议在于,违约责任应由失联的车主单独承担,还是平台也因未尽审核与协助义务而需承担责任?
原车主收款后失联,构成根本违约,无疑是第一责任主体。买方有权依据买卖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然而,平台作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允许抵押车辆上架拍卖时,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机制,例如要求车主提供还款计划或解押承诺,并在交易流程中设置制约措施。平台若仅提供信息发布而完全不对卖方的履约能力和交易可行性进行初步核实,尤其在明知车辆有抵押的情况下仍推荐高风险支付方式,则其中介服务可能存在瑕疵。买方可以主张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返还服务费,并就损失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需视证据而定)。
对于李先生而言,维权路径可分为三步:第一,立即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拍卖页面截图、支付记录、与平台及车主的沟通记录等;第二,依据平台承诺,要求其提供车主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合同材料,为诉讼做准备;第三,综合评估向违约车主提起诉讼的成本与收益,同时可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平台涉嫌未尽到审核义务、风险提示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并协调处理。本案警示消费者,在参与抵押车等特殊资产拍卖时,务必审慎评估风险,优先选择提供资金监管和过户保障的交易平台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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