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电动车超时占用充电桩94分钟被收取438.4元,收费合理

湖南高院再提及一个案例。


新能源车主顾女士因充电结束后未及时挪车,占用充电车位共计94分钟,被运营方收取438.4元超时占用费。顾女士认为收费提升不显著,遂起诉要求运营方退还超时占用费。法院审理认为充电服务企业已尽到告知义务,收费具有违约金性质且标准合理,最终判决驳回顾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顾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2025年1月23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但是看来争议显然还是存在的,湖南高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超时占用费条款是否生效,费用性质和标准是否合理;法院审理指出相关新能源车企已经通过官网、车机屏幕、手机软件等多种方式对超时占用费的产生和计费标准进行了充分提醒,并且顾女士此前已经出现过多次超时占用充电桩的行为,并且支付过部分超时费用。超时占用费的性质属于违约金,旨在促使车主及时挪车以提高充电桩利用率;关键在于运营方规定充电站空闲车位大于50%的时候不收费,且免除首次超时占用费,已体现出引导目的,顾女士作为长期使用车辆的用户应当对相关规则有所认知,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判决是合理的。

之于顾女士而言,总不能让工作人员盯着倒计时才算是有效提醒,其明显是无理闹三分,实在强词夺理。


充电桩超时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与平均充电量和超时时间挂钩。

如果没有超时占用费的话,可预见的是大量的电动汽车将无处充电。

诸如顾女士这样只顾自己便利而不考虑其他车主的人不在少数,同样是在上海,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例;所以如果不通过超时占用费来约束的话,大量汽车会在停车充电之后继续停放,毕竟许多充电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会比普通停车场更低,哪怕是相当也会更加便利。

然而其行为不仅造成了其他车辆充电的难题,还客观上造成运营方的损失。

以顾女士停车超时的94分钟为参考,在充电高峰期里,最多可以让三辆车完成半小时快充;按照20%~80% SOC半小时充电来计算,电池组容量按照80kWH的平均值为参考,三辆车即可在超时时间段里充电约150kWh,损失是显而易见的高。


总结:

有网友认为超时占位费不合理,完全可以依靠车主的“自觉;”这就是典型的天方夜谭,人总是优先考虑自己,没有规则的约束,充电停车场里怕是会有一半甚至更多的燃油车,剩余的充电车位也会基本成为固定车位。所以只有收取超时占位费才能避免充电车位被长时间占用,也才能降低运营方的损失,顾女士承担的代价实际不算高。

建议所有充电停车场设置合理的充电完成后的挪车时间,只有就按照平均充电功率合并时间,按照标准充电单价计算超时占用费。

春节出行高峰期将至,现在有必要为少数低素质车主打一个预防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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