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又一例因“以暴制暴”被刑事拘留的案例。

具体为:
山东兰陵县警方接到多名车主报警,其在几乎同一时间段的某道路行驶时,车玻璃被不明物体击毁。警方随即展开调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李某。据李某交代,其在驾驶过程中被对向车辆的远光灯晃得眼花,不慎刮倒路边行人;结果让李某对夜间乱用远光灯的司机怀恨在心,于是决定报复。
案发当晚,其驾驶车辆行驶时再次遇到多辆乱用远光灯的对向车辆;其在闪灯提醒无果后,双手离开方向盘,用弹弓连射8颗钢珠精准击中5辆车的主驾驶位玻璃。
目前李某已经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



“以暴制暴”要不得。
交通违法行为确实令人头疼,尤其是夜间乱用远光灯的情况;远光灯是散射光线,开启之后会相当刺眼;而人的瞳孔可以理解为一条进光通道,其进光量是有限的,当远光灯带来大量光线时,进光通道就会被堵死,其他物体反射来的光线则无法进入瞳孔——也就是看不到了。所以乱用远光灯确实会给对向车辆带来很大的风险,是很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但是依然不能由司机自行去报复这些车辆的驾乘人员。
如果尝试使用危险驾驶的方法,或者诸如李某一样的破坏他人车辆的方法去报复。
其行为至少可能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如果驾驶行为过于危险且威胁的是公共道路上的不特定目标的话,其行为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些司机面对交通违章的车辆总想要扮演“裁决者。”
会驾驶车辆撞上去,并且还能保证自己不违章。
然而这种驾驶行为同样有可能涉嫌上述两个罪名!因为行驶数据和正常驾驶逻辑需要匹配,反之,反逻辑的驾驶行为则存在明显的故意碰撞的嫌疑。类似的驾驶行为一旦定性为刑事犯罪,其要面对最轻的代价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比如人员伤亡或者过大的公私财产损失,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量刑是没有上限的,也就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或者死刑的。

代价就是这样。
车辆或者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由执法机构去裁决,所有社会车辆和普通司机都无权去自行处置;否则行为出发点没有错却也会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并且有些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需要的更多是说服教育,过激的报复行为显然是不必要且不应该的。
非专职司机总会扮演各种各样的角色,可能会在工作或生活中有一些压力,但不能把公路当成宣泄压力的地方。
开车一定要有平和的心态。

天和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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